关于印发《学校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利中专[2008] 43号
广元市利州中等专业学校
关于印发《学校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和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灾后重建基本建设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元市政府、市教育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灾后重建基本建设工作实际,经学校校务委员会讨论,特制定《学校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附件:《学校灾后重建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印发 灾后重建 工程建设 管理监督 通知
灾后重建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印
(共印15份)
附件:
广元市利州中等专业学校
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和监督的
若干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校灾后重建基本建设工作,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建设工程的使用功能,加强基建工作中的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元市政府、市教育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的任务,是制定近期学校灾后重建建设计划及中长期教育教学设施建设规划。负责组织设计及实施,负责具体建设工程项目的论证、功能定位、项目报批、工程招标、工程质量、建设工期、投资控制、资金管理、竣工验收等,对建设工程进行全过程进行管理。
第三条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监督的范围与内容。范围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维修修缮项目。其中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及设备安装工程所有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维修、装饰工程(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维修修缮项目包括装饰工程、绿化等项目(以下简称修缮项目)。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确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项目应进行科学论证和决策,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和报批及其它各种手续。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责任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应做到依法规范,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和使用的要求,达到提高社会效益和投资效益的目的。
第二章 灾后重建基本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 基本建设工作要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明晰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按照程序和工作规范,加强对基本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 学校应根据基本建设任务,建立灾后重建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基本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对学校建设项目进行组织领导、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学校灾后重建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物管部、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我校基本建设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是学校物管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学校近期建设计划和中长期教育教学设施建设规划,提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开展工作和协调处理学校基建工作中有关问题等。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