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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jin)条例,管理,科学技(ji)术(shu),项目

中华人民(min)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96号(hao)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jin)条例》已经(jing)2024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44次常务会议订正通(tong)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总理 李 强

2024年11月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fan)国家自然科学基金(jin)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jin)使用效能,加强基础研究(jiu),培(pei)养科学技(ji)术(shu)人材,增强自主创新本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lue),推动完成(cheng)高水平(ping)科技(ji)自主自强,根据《中华人民(min)共和国科学技(ji)术(shu)进步法》,订定本条例。

第二(er)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jin)工作保(bao)持党中央集中统一向导。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jin)工作应当面向世界科技(ji)前沿(yan)、面向经(jing)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min)性命康健。

第三条 国家设立(li)国家自然科学基金(jin),用于帮助(zhu)基础研究(jiu),支持人材培(pei)养和团队(dui)建设。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jin)帮助(zhu)工作实行尊重科学、发扬专制、提倡竞争(zheng)、促进合作、鼓励创新、引领未(wei)来的方针,培(pei)育(yu)和践行社(she)会主义核心代价观,遵循公然、公平(ping)、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jin)首要来源于中央预算(suan)拨款。

国家鼓励处所人民(min)政府、企业和其他组织投入资金(jin)展开团结帮助(zhu),建立(li)科技(ji)创新合作机制。国家鼓励社(she)会力量(liang)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jin)捐赠。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jin)的资金(jin)应当全额(e)纳入预算(suan)管理。

第五(wu)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jin)帮助(zhu)项目(以下简称基金(jin)帮助(zhu)项目),应当推动基础研究(jiu)自正在探索和目标导向无机连系(xi),根据基金(jin)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jin)项目指南予以确定。

确定基金(jin)帮助(zhu)项目应当充足施展专家的感化,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同等竞争(zheng)、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六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jin)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jin)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jin),订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jin)帮助(zhu)与管理轨制,负责帮助(zhu)计(ji)划、项目设置,以及评审、立(li)项、监督等组织实施工作,提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jin)帮助(zhu)效能。

国务院科学技(ji)术(shu)主管部分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jin)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兼顾(gu)协折衷监督搜检。国务院财(cai)政部分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jin)的预算(suan)、财(cai)政、管帐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基金(jin)的运行情(qing)况展开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调整美满政策、改进管理、优化预算(suan)支配。审计(ji)构造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jin)的使用与管理进行审计(ji)监督。

第七条 基金(jin)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jin)工作信息化建设,推动美满科研诚信管理信息共享、基金(jin)帮助(zhu)项目结果共享等机制,加强基金(jin)帮助(zhu)项目与其他科学技(ji)术(shu)计(ji)划项目的连接与协调。

第二(er)章 组织与规划

第八条 基金(jin)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民(min)经(jing)济和社(she)会发展规划、科学技(ji)术(shu)发展规划以及科学技(ji)术(shu)发展状态,订定基金(jin)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jin)项目指南。基金(jin)发展规划应当明确优先发展的领域,年度基金(jin)项目指南应当规定优先支持的项目范(fan)围。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jin)应当设立(li)专项资金(jin),用于培(pei)养青年科学技(ji)术(shu)人材,支持正在科学技(ji)术(shu)领域取得突出(chu)成(cheng)绩且具有明显创新潜力的青年人材。

基金(jin)管理机构订定基金(jin)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jin)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高等黉舍、科学研究(jiu)机构、学术(shu)团体(ti)和有关(guan)国家构造、企业的意见,组织有关(guan)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年度基金(jin)项目指南应当正在受(shou)理基金(jin)帮助(zhu)项目申请起始之(zhi)日30日前公布。

第九条 基金(jin)管理机构应当确定依托单位作为基金(jin)帮助(zhu)项目及其资金(jin)管理的责任主体(ti)。

中华人民(min)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li)法人资格、具有基础研究(jiu)本领的高等黉舍、科学研究(jiu)机构和其他公益性机构,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单位,可(ke)以正在基金(jin)管理机构注册为依托单位。基金(jin)管理机构应当按期(qi)公布已注册的依托单位名(ming)单。

依托单位应当建立(li)和美满基金(jin)帮助(zhu)项目管理、科研诚信、科技(ji)伦理管理等轨制,遵守(shou)科学技(ji)术(shu)活动管理规范(fan)。

第十条 依托单位正在基金(jin)帮助(zhu)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jin)帮助(zhu);

(二(er))审核申请人或(huo)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实正在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三)提供基金(jin)帮助(zhu)项目实施的条件,保(bao)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基金(jin)帮助(zhu)项目的时间;

(四)跟踪基金(jin)帮助(zhu)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基金(jin)帮助(zhu)资金(jin)的使用;

(五(wu))配合基金(jin)管理机构、科学技(ji)术(shu)主管部分和相干行业主管部分对基金(jin)帮助(zhu)项目的实施和资金(jin)的使用进行监督、搜检和绩效评价;

(六)加强基金(jin)帮助(zhu)项目研究(jiu)结果的知识产权管理,支持研究(jiu)结果开放获(huo)取,促进研究(jiu)结果转化;

(七)对违反科研诚信和科技(ji)伦理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八)完成(cheng)基金(jin)管理机构委托的其他工作。

基金(jin)管理机构、科学技(ji)术(shu)主管部分和相干行业主管部分对依托单位的基金(jin)帮助(zhu)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的科学技(ji)术(shu)人员(yuan)具有下列条件的,可(ke)以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jin)帮助(zhu):

(一)具有负担(dan)基础研究(jiu)课题或(huo)者其他处置基础研究(jiu)的履历;

(二(er))具有高级专业技(ji)术(shu)职务(职称)或(huo)者具有博士学位,或(huo)者有2名(ming)与其研究(jiu)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ji)术(shu)职务(职称)的科学技(ji)术(shu)人员(yuan)推荐(jian)。

符合条件的处置基础研究(jiu)的科学技(ji)术(shu)人员(yuan)无工作单位或(huo)者所正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取得依托单位的同意,可(ke)以依照(zhao)本条例规定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jin)帮助(zhu)。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基金(jin)帮助(zhu)项目的负责人。

第十二(er)条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jin)帮助(zhu),应当以年度基金(jin)项目指南为基础确定研究(jiu)项目,正在规按期(qi)限内通(tong)过依托单位向基金(jin)管理机构提出(chu)版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jin)帮助(zhu),应当提交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申请人申请基金(jin)帮助(zhu)的项目研究(jiu)内容已获(huo)得其他帮助(zhu)的,应当正在申请材料中说明帮助(zhu)情(qing)况。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实正在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申请人、参与者及其依托单位应当遵守(shou)科研诚信和科技(ji)伦理要求,签(qian)署科研诚信和科技(ji)伦理承诺书,承诺不处置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she)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ti)康健、违反科研诚信和科技(ji)伦理的科学技(ji)术(shu)研究(jiu)开辟和应用活动,没有虚构、伪造、剽窃、改动等行为。

第十三条 基金(jin)管理机构应当自基金(jin)帮助(zhu)项目申请截止之(zhi)日起45日内,完成(cheng)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有下列情(qing)形之(zhi)一的,不予受(shou)理,通(tong)过依托单位书面关(guan)照(zhao)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二(er))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jin)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申请人、参与者因有违反科研诚信和科技(ji)伦理等行为被禁止负担(dan)或(huo)者参与财(cai)政性资金(jin)支持的科学技(ji)术(shu)活动的;

(四)申请人、参与者申请基金(jin)帮助(zhu)项目凌驾基金(jin)管理机构规定的数目的。

第十四条 基金(jin)管理机构应当聘请具有较高的学术(shu)水平(ping)、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同行专家,对已受(shou)理的基金(jin)帮助(zhu)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评审专家聘请、评审活动管理和相干监督保(bao)障机制的具体(ti)举(ju)措(cuo)由基金(jin)管理机构订定。

第十五(wu)条 基金(jin)管理机构对已受(shou)理的基金(jin)帮助(zhu)项目申请,应当先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ming)以上专家进行通(tong)讯评审。基金(jin)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通(tong)讯评审评分等情(qing)况确定进入会议评审的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对因国家经(jing)济、社(she)会发展特殊需要或(huo)者其他特殊情(qing)况临(lin)时提出(chu)的基金(jin)帮助(zhu)项目申请,可(ke)以只进行通(tong)讯评审或(huo)者会议评审。

评审专家对基金(jin)管理机构支配其评审的基金(jin)帮助(zhu)项目申请认为难以作出(chu)学术(shu)判断(duan)或(huo)者没有精神评审的,应当及时示知基金(jin)管理机构;基金(jin)管理机构应当依照(zhao)本条例规定,选择其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按照(zhao)国家自然科学基金(jin)帮助(zhu)导向,对基金(jin)帮助(zhu)项目申请从科学代价、创新性、社(she)会影响以及研究(jiu)计(ji)划的可(ke)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li)判断(duan)和评价,提出(chu)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对基金(jin)帮助(zhu)项目申请提出(chu)评审意见,还应当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jiu)履历、基金(jin)帮助(zhu)资金(jin)使用计(ji)划的合感性、研究(jiu)内容获(huo)得其他帮助(zhu)的情(qing)况、申请人实施基金(jin)帮助(zhu)项目的情(qing)况以及继续予以帮助(zhu)的必要性。

会议评审提出(chu)的评审意见应当通(tong)过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为了鼓励原创性基础研究(jiu)工作,对重大原创性、交叉学科创新等基金(jin)帮助(zhu)项目,基金(jin)管理机构可(ke)以订定专门的申请与评审规定。

第十八条 基金(jin)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专家提出(chu)的评审意见,决定予以帮助(zhu)的研究(jiu)项目。基金(jin)管理机构不得以与评审专家有不同的学术(shu)看法为由否定专家的评审意见。

基金(jin)管理机构正在作出(chu)帮助(zhu)决定前,应当按照(zhao)国家有关(guan)规定,通(tong)过科研诚信管理信息零碎,及时展开严重失信行为数据比对、核查等工作。

基金(jin)管理机构决定予以帮助(zhu)的,应当及时书面关(guan)照(zhao)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决定不予帮助(zhu)的,应当及时书面关(guan)照(zhao)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基金(jin)管理机构应当清算(suan)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基金(jin)管理机构作出(chu)的不予受(shou)理或(huo)者不予帮助(zhu)的决定不平(ping)的,可(ke)以自收到关(guan)照(zhao)之(zhi)日起15日内,向基金(jin)管理机构提出(chu)版面复审哀求。对评审专家的学术(shu)判断(duan)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chu)复审哀求的理由。

基金(jin)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chu)的复审哀求,应当自收到之(zhi)日起60日内完成(cheng)审查。基金(jin)管理机构认为原决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关(guan)照(zhao)申请人;认为原决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打消原决定,从新对申请人的基金(jin)帮助(zhu)项目申请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作出(chu)决定,并书面关(guan)照(zhao)申请人和依托单位。

第二(er)十条 正在基金(jin)帮助(zhu)项目评审工作中,基金(jin)管理机构工作人员(yuan)、评审专家有下列情(qing)形之(zhi)一的,应当申请回避(bi):

(一)基金(jin)管理机构工作人员(yuan)、评审专家是申请人、参与者近亲属,或(huo)者与其有其他关(guan)系(xi)大概影响公正评审的;

(二(er))评审专家本身申请的基金(jin)帮助(zhu)项目与申请人申请的基金(jin)帮助(zhu)项目相同或(huo)者邻近的;

(三)评审专家与申请人、参与者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

基金(jin)管理机构根据申请,经(jing)审查作出(chu)是否回避(bi)的决定。基金(jin)管理机构作出(chu)是否回避(bi)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基金(jin)管理机构发现其工作人员(yuan)、评审专家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回避(bi)情(qing)形的,可(ke)以不经(jing)申请直接作出(chu)回避(bi)决定。

基金(jin)帮助(zhu)项目申请人可(ke)以向基金(jin)管理机构提供3名(ming)以内不相宜评审其申请的评审专家名(ming)单,基金(jin)管理机构正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qing)况予以考虑。

第二(er)十一条 基金(jin)管理机构工作人员(yuan)、评审专家均(jun)应当签(qian)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基金(jin)管理机构工作人员(yuan)不得申请或(huo)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jin)帮助(zhu),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应当遵守(shou)科研诚信要求和评审行为规范(fan),独立(li)、客观、公正展开评审工作,不得由他人代为评审,不得有接受(shou)请托、说情(qing)干预等不公正评审行为,不得利用工作便(bian)利谋取不合法利益。

基金(jin)管理机构工作人员(yuan)、评审专家均(jun)应当依法负担(dan)保(bao)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未(wei)公然的评审专家的基本情(qing)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guan)的信息。

第四章 帮助(zhu)与实施

第二(er)十二(er)条 申请人收到基金(jin)管理机构的基金(jin)帮助(zhu)关(guan)照(zhao)后,即作为基金(jin)帮助(zhu)项目的负责人组织展开研究(jiu)工作。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收到基金(jin)帮助(zhu)关(guan)照(zhao)之(zhi)日起20日内,按照(zhao)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基金(jin)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jin)帮助(zhu)额(e)度填写(xie)项目计(ji)划书,报基金(jin)管理机构核准。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填写(xie)项目计(ji)划书,除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基金(jin)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jin)帮助(zhu)额(e)度对已提交的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革。

第二(er)十三条 基金(jin)管理机构对今年度予以帮助(zhu)的研究(jiu)项目,应当按照(zhao)《中华人民(min)共和国预算(suan)法》和国库集中领取轨制等有关(guan)规定,办理基金(jin)帮助(zhu)项目拨款。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使用基金(jin)帮助(zhu)资金(jin),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负责人使用基金(jin)帮助(zhu)资金(jin)的情(qing)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正在其职责范(fan)围内及时审批项目资金(jin)调整事项。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及其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报、冒(mao)领、贪污、陵犯、挪用、截留基金(jin)帮助(zhu)资金(jin)。

基金(jin)帮助(zhu)资金(jin)使用与管理的具体(ti)举(ju)措(cuo)由国务院财(cai)政部分会同基金(jin)管理机构订定。

第二(er)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计(ji)划书组织展开研究(jiu)工作,做好基金(jin)帮助(zhu)项目实施情(qing)况的原始记录,通(tong)过依托单位向基金(jin)管理机构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检察(cha)基金(jin)帮助(zhu)项目实施情(qing)况的原始记录,并向基金(jin)管理机构提交年度基金(jin)帮助(zhu)项目管理报告。

基金(jin)管理机构应当对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年度基金(jin)帮助(zhu)项目管理报告进行审查。

第二(er)十五(wu)条 基金(jin)帮助(zhu)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革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qing)形之(zhi)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chu)变革项目负责人或(huo)者终止基金(jin)帮助(zhu)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基金(jin)管理机构批准;基金(jin)管理机构也可(ke)以直接作出(chu)终止基金(jin)帮助(zhu)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ji)术(shu)人员(yuan)的;

(二(er))不能继续展开研究(jiu)工作的;

(三)其他客观原因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jing)所正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chu)变革依托单位的申请,报基金(jin)管理机构批准。协商不一致的,基金(jin)管理机构作出(chu)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基金(jin)帮助(zhu)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er)十六条 基金(jin)帮助(zhu)项目实施中,研究(jiu)内容或(huo)者研究(jiu)计(ji)划需要作出(chu)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chu)申请,经(jing)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基金(jin)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er)十七条 自基金(jin)帮助(zhu)项目帮助(zhu)期(qi)满之(zhi)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通(tong)过依托单位向基金(jin)管理机构提交结题报告;基金(jin)帮助(zhu)项目取得研究(jiu)结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jiu)结果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报告进行审核,建立(li)基金(jin)帮助(zhu)项目档案。依托单位审核结题报告,应当检察(cha)基金(jin)帮助(zhu)项目实施情(qing)况的原始记录。

第二(er)十八条 基金(jin)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审查结题报告。对不符合结题要求的,应当提出(chu)处理意见,并书面关(guan)照(zhao)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基金(jin)管理机构应当按照(zhao)国家科学技(ji)术(shu)报告轨制的要求,将结题报告、研究(jiu)结果报告和基金(jin)帮助(zhu)项目择要予以公布,促进基金(jin)帮助(zhu)项目结果的流传与共享。

第二(er)十九条 发表基金(jin)帮助(zhu)项目取得的研究(jiu)结果,应当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jin)帮助(zhu)。

基金(jin)帮助(zhu)项目所形成(cheng)的科学数据,应当由依托单位按照(zhao)国家科学数据管理的有关(guan)规定汇交到相干科学数据中心。

第五(wu)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条 基金(jin)管理机构应当对基金(jin)帮助(zhu)项目实施情(qing)况、依托单位履行职责情(qing)况进行以抽查为首要方式的监督搜检,确保(bao)监督搜检全面笼(long)盖。抽查时应当检察(cha)基金(jin)帮助(zhu)项目实施情(qing)况的原始记录和资金(jin)使用与管理情(qing)况。抽查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公布。

基金(jin)管理机构应当建立(li)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的基金(jin)帮助(zhu)项目诺言档案。

第三十一条 基金(jin)管理机构应当按期(qi)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qing)况进行评估,评估时应当参考申请人的意见;根据评估结果,建立(li)评审专家诺言档案。

第三十二(er)条 基金(jin)管理机构应当正在每个(ge)管帐年度结束时,公布今年度基金(jin)帮助(zhu)的项目、基金(jin)帮助(zhu)资金(jin)的拨付情(qing)况以及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情(qing)况等。

基金(jin)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国务院财(cai)政部分和科学技(ji)术(shu)主管部分展开基金(jin)绩效评价,并应当按照(zhao)全面实施预算(suan)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li)健全绩效管理轨制,按期(qi)对基金(jin)使用情(qing)况展开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加大绩效信息公然力度。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huo)者个(ge)人发现基金(jin)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yuan)、评审专家、依托单位及其相干工作人员(yuan)、申请人或(huo)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ke)以检举(ju)或(huo)者控(kong)告。

基金(jin)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联系(xi)电话、通(tong)讯地点和电子邮件地点。

第三十四条 基金(jin)管理机构依照(zhao)本条例规定对外公然有关(guan)信息,应当遵守(shou)国家有关(guan)保(bao)密规定。

基金(jin)管理机构应当健全科技(ji)安全轨制和风险防(fang)范(fan)机制,加强科学技(ji)术(shu)研究(jiu)、开辟与应用活动的安全管理,支持国家安全领域科技(ji)创新,增强科技(ji)创新支持国家安全的本领和水平(ping)。

第三十五(wu)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ge)人、组织,按照(zhao)国家有关(guan)规定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实施团结惩戒。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zhi)一的,由基金(jin)管理机构给予告诫,正正在申请基金(jin)帮助(zhu)的,作废其当年申请或(huo)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jin)帮助(zhu)的资格;其申请项目已实施帮助(zhu)的,打消原帮助(zhu)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jin)帮助(zhu)资金(jin);情(qing)节较重的,1至3年不得申请或(huo)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jin)帮助(zhu);情(qing)节严重的,3至5年不得申请或(huo)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jin)帮助(zhu):

(一)虚构、伪造、剽窃、改动申请材料的;

(二(er))以请托、贿赂等不合法方式干预评审工作的;

(三)有其他违反科研诚信和科技(ji)伦理行为的。

申请人、参与者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依托单位按照(zhao)人事管理有关(guan)规定作废其正在一按期(qi)限内参加专业技(ji)术(shu)职称评审的资格。

第三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zhi)一的,由基金(jin)管理机构给予告诫,暂(zan)缓拨付基金(jin)帮助(zhu)资金(jin),并责令期(qi)限纠正;逾期(qi)不纠正的,打消原帮助(zhu)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jin)帮助(zhu)资金(jin);情(qing)节较重的,1至5年不得申请或(huo)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jin)帮助(zhu);情(qing)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申请或(huo)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jin)帮助(zhu):

(一)擅自变革研究(jiu)方向或(huo)者降低(di)申报目标的;

(二(er))不依照(zhao)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huo)者研究(jiu)结果报告的;

(三)提交故弄玄虚的报告、原始记录或(huo)者相干材料的;

(四)结果发表署名(ming)不实或(huo)者虚假标注帮助(zhu)信息的;

(五(wu))不配合监督、搜检或(huo)者绩效评价工作的;

(六)虚报、冒(mao)领、贪污、陵犯、挪用、截留基金(jin)帮助(zhu)资金(jin)的;

(七)虚构、伪造、剽窃、改动研究(jiu)数据或(huo)者结果的;

(八)有其他违反科研诚信和科技(ji)伦理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依托单位按照(zhao)人事管理有关(guan)规定作废其正在一按期(qi)限内参加专业技(ji)术(shu)职称评审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 依托单位有下列情(qing)形之(zhi)一的,由基金(jin)管理机构给予告诫,责令期(qi)限纠正;逾期(qi)不纠正的,核减基金(jin)帮助(zhu)资金(jin),并可(ke)以停(ting)息拨付或(huo)者追回已拨付的基金(jin)帮助(zhu)资金(jin);情(qing)节较重的,1至3年不得作为依托单位;情(qing)节严重的,向社(she)会公布其违法行为,3至5年不得作为依托单位:

(一)不履行保(bao)障基金(jin)帮助(zhu)项目研究(jiu)条件的职责的;

(二(er))不对申请人或(huo)者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的实正在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的;

(三)不依照(zhao)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年度基金(jin)帮助(zhu)项目管理报告、结题报告和研究(jiu)结果报告的;

(四)组织、参与、纵容、包庇申请人或(huo)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故弄玄虚的;

(五(wu))擅自变革项目负责人的;

(六)不配合基金(jin)管理机构监督、搜检基金(jin)帮助(zhu)项目实施的;

(七)虚报、冒(mao)领、贪污、陵犯、挪用、截留基金(jin)帮助(zhu)资金(jin)的;

(八)违反保(bao)密规定或(huo)者管理严重渎职,造成(cheng)不良影响或(huo)者损失的;

(九)以请托、贿赂等不合法方式干预评审工作的;

(十)不履行科研诚信和科技(ji)伦理相干管理职责的。

第三十九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zhi)一的,由基金(jin)管理机构给予告诫,责令期(qi)限纠正;情(qing)节较重的,2至7年不得聘请其为评审专家;情(qing)节严重的,向社(she)会公布其违法行为,不得再聘请其为评审专家:

(一)不履行基金(jin)管理机构规定的评审职责的;

(二(er))未(wei)依照(zhao)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bi)的;

(三)披露未(wei)公然的与评审有关(guan)的信息的;

(四)对基金(jin)帮助(zhu)项目申请有接受(shou)请托、说情(qing)干预等不公正评审行为的;

(五(wu))利用工作便(bian)利谋取不合法利益的。

第四十条 基金(jin)管理机构工作人员(yuan)有下列行为之(zhi)一的,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处分:

(一)未(wei)依照(zhao)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bi)的;

(二(er))披露未(wei)公然的与评审有关(guan)的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工作便(bian)利谋取不合法利益的;

(五(wu))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shou)、秉公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有关(guan)财(cai)政法律、行政法例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处分。

第四十二(er)条 申请人或(huo)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qing)节迥殊严重的,或(huo)者处置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she)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ti)康健、违反科研诚信和科技(ji)伦理的科学技(ji)术(shu)研究(jiu)开辟和应用活动的,终身不得申请或(huo)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jin)帮助(zhu)。

违反本条例规定受(shou)随处理的科学技(ji)术(shu)人员(yuan),正在处理期(qi)内不得聘请其为评审专家;情(qing)节迥殊严重的,终身不得聘请其为评审专家。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cheng)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cheng)犯罪的,依法追究(jiu)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基金(jin)管理机构正在基金(jin)帮助(zhu)工作中,涉及项目组织实施费和与基础研究(jiu)有关(guan)的学术(shu)交流活动、基础研究(jiu)环境建设活动的基金(jin)帮助(zhu)资金(jin)的使用与管理的,按照(zhao)国务院财(cai)政部分的有关(guan)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wu)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新华社(she)北京11月14日电)

《 人民(min)日报 》( 2024年12月05日 1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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