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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小学幼儿园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南

信息来源:   更新时间:2020-02-05 12:36:51   点击:6710   [双击滚动]

一、防控工作体系

1.成立学校(幼儿园)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作领导小组, 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包括学校领导班子、相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全面负责学校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查督办。

2.学校(幼儿园)校长(园长)为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分管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防控工作的责任人。

3.成立学校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专门工作机构, 由学校综合协调部门牵头,学生、教务、后勤、卫生室(保健室)、少先队部、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组成;明确职责分工, 责任到岗,任务到人。

4.建立学校、年级、班级、家长四级防控工作联系网络,及时收集和报送相关信息。

5.有多校区办学的学校,每个校区必须指定防控工作的责任人。

6.制定和完善防控工作的“两案九制”:开学准备工作方案、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制度,学生晨检、午检制度,因病缺勤登记、病因追踪报告制度,复课证明查验制度,学生健康管理制度,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环境卫生检查通报制度,健康教育制度,通风换气、消毒制度。

7.明确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疾控机构、就近医疗机构的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加强沟通,取得专业技术支持,开展联防联控工作。

8.明确学校信息报告人,及时向有关单位报送信息。

二、防控工作措施

(一)开学前准备措施

9.建立教职员工和学生假期行踪和健康监测机制。全面摸清重点人群底数并建档。了解患病人员发病情况,摸清来自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教职员工、学生数量及其在各年级、班级的分布, 返校前 14 天的健康状况。

10.收集所有返校师生的健康卡。健康卡的内容包括:师生返校前 14 天的身体健康状况、家庭成员身体健康状况、假期是否曾前往疫情防控重点地区、是否接触过疫情防控重点地区高危人员等。

11.根据排查结果,制定师生分期分批返校方案。

12.安排好重点人员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解除后方可返校。决不允许带病返校或未解除医学观察人员上学上班。妥善安排因疫情误课学生的补课或网络教学工作。

13.在卫生室(保健室)附近设置相对独立的观察室,用以暂时留观、转送身体不适的师生。优化工作流程、开展环境消毒、避免交叉感染。

14.配备足量的体温计、消毒液、口罩等防护用品。

15.制定网络教学方案,落实网络教学平台及资源,组织开展网络教学。

16.做好食堂、饮用水的安全监管。

17.设置充足的洗手水龙头,配备足够的肥皂和洗手液。

18.开展全校环境清洁整治行动,彻底消除卫生死角。

19.加强宣传和培训。通过新媒体、微信、短信、网络课程等形式,对师生和家长进行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知识宣传教育。加强对教职员工防控技能的培训。动员师生积极配合学校各项防控措施,提高师生自觉防控的意识和能力。

(二)开学后防控措施

20.开学时立即启动入校体温检测制度,严控进校人员管理。在图书馆、食堂、宿舍、会议室等人群密集场所设置体温监测岗, 对进入人员进行体温测量。

21.每日对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晨检午检、因病缺勤登记与病因追踪报告、复课证明查验等日常防控工作。不允许带病上学或上班。因病缺课(勤)人员应由校医(保健教师)根据医院返校证明和隔离期限确认后,方可返校。校医和保健老师应做好个人防护,预防飞沫传播和接触传播,相关废物进行有效消毒处理。

22.如发现有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早期症状(如发热、乏力、干咳等)和异常情况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向学校疫情报告人报告。学校应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的原则向当地卫生疾控部门报告,配合做好排查和后续相关工作。对出现明显症状送定点医院治疗的患者学习、生活环境等应及时在当地卫生疾控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终末消毒,并按照要求向 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23.全面做好校园环境的清洁,垃圾日产日清,保持干净、整洁的校园环境。对物体表面和室内空气等定期进行消毒。

24.每天做好各类教学和生活、工作场所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25.疫情未解除之前,不举办任何聚集性的活动。

26.鼓励教职员工和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保证正常作息, 增强体质。

27.持续、深入开展健康教育。

28.食堂采购人员、送货人员和查验人员在工作期间做好个人防护。加强对集体配餐单位监控管理,尤其督促落实送餐到校人员的健康管理和个人卫生防护。

29.食堂进货严格落实索证索票,不得使用来源不明的家禽家畜。严禁采购食用野生动物。

30.对不按照要求进行报告、隔离医学观察的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采取措施劝其隔离医学观察。对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例隐瞒、缓报、漏报、谎报的,疏于管理或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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