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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员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更新时间:2015-04-01 14:09:11   点击:18254   [双击滚动]

广元市利州中等专业学校学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考评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考评员的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员是对报考者的职业技能实施考核并评定其职业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 考评员在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 广元市利州中等专业学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在市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对本站考评员的管理。

第二章 考评员任职条件与资格认定

第五条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分为一级考评员和二级考评员。

第六条 一级考评员应具有高级技师资格或高级(高级讲师、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称;二级考评员应具有技师以上资格或中级(讲师或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 考评员应具有本职业(工种)或相近职业(工种)的从业经历,并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鉴定理论、技术和方法,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八条 考评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 考评员的申报,按照考评员的任职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推荐,经市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审核, 报市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参加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的考评员培训。

第十条 考评员培训内容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的法规、政策、制度和基本理论,考评员职业道德,相关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考核大纲)、鉴定程序和考评技术。

第十一条 考评员经培训合格后,经市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报省劳动行政部门颁发资格证书或胸卡。

第十二条 考评员聘期为三年,聘任期满,由学校有关部门综合评价,决定续聘与否。

第三章 考评员的组织与使用

第十三条 鉴定站要建立健全考评员组织,加强考评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考评员的业务素质,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考评员队伍。

第十四条 鉴定站定期组织考评员进行业务交流活动,提高考评技能。

第十五条 一级考评员可参加高级技师、技师和高、中、初级技工的考核评定;二级考评员可参加高、中、初级技工的考核评定。 各级考评员可参加岗位资格证书的考核评定。

第十六条 考评员在鉴定站的领导安排下开展水利电力行业职工和本校学生相关专业的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

第十七条 考评员与报考人员亲属关系时,考评员应申请回避。

第十八条 考评员应服从考评工作安排,遵守考评纪律,坚持考评标准,执行考评规范。

第十九条 实行首席考评员负责制。首席考评员由鉴定站从考评工作组成员中指定一人担任,具体负责考评工作组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十条 考评员的考评行为要接受市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派的职业技能鉴定督考员(或巡考员)和学校教学督导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考评员在执行考评工作时,应佩带考评员胸卡。

第二十二条 考评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前,应熟悉、掌握本次鉴定的项目、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二十三条 考评员须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力求做到准确、公正,考核结果应填写在考核评分表上,并签名。

第二十四条 考评工作组进行实操考核时,应对考生进行现场考核、现场评分,首席考评员负责统分。如在评分过程中出现分数异常情况,首席考评员应向督考员和鉴定站负责人汇报,并负责组织考评员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五条 考评工作结束后,首席考评员应组织考评员对本次考核进行分析,总结并写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考评员的每次考评工作由督考员(或巡考员)和鉴定站负责人提出评价意见,并上报校领导和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第二十七条 鉴定站建立考评员日常管理档案,记录考评员的每次考评工作情况。学校教师考评员工作情况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二十八条 考评员的考评费按其级别和考评工作量由鉴定站在其相应经费中支付。

第四章 考评员的奖惩

第二十九条 鉴定站负责组织评选每年度的优秀考评员,并报请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无特殊原因,考评员一年内两次及以上不接受考评任务的,由鉴定站报请学校领导批准,不再聘其担任考评员。

第三十一条 考评员在考评工作中造成丢失考生工件、无法鉴定考生成绩或其他责任事故的,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解聘。

第三十二条 考评员在考评工作中违背考评原则,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收取考生贿赂、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考评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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