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中等专业学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站的管理,促进学校职业教育教学的改革和发展,提高教学水平,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鉴定站在广元市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学校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鉴定站在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应遵循客观、公开、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四条 鉴定站设站长一人,副站长二人、成员各若干人,全面负责鉴定站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还可聘任顾问若干人。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第一副站长主持日常工作,向站长负责,负责安排协调各专业工作组的工作。其余副站长协助第一副站长工作。广元市利州中等专业学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办公室设在学校教务科。成员要积极参与鉴定站的各项相关工作。
第五条 鉴定站的人员管理实行全员聘任制。由站长聘任副站长及成员,所聘副站长及成员应具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以上资格。
第六条 鉴定站设备设施的管理、维护人员的配备,结合学校部门聘任统筹进行,不单独聘任。
第三章 鉴定工作规程
第七条 鉴定站应严格按照市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鉴定站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鉴定工作的考务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并按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核准的鉴定范围从事鉴定活动。
第八条 鉴定站应在考场及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鉴定流程图》、《考场规则》、《考评员守则》、《考务员守则》。
第九条 鉴定站要大力宣传国家就业准入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实施学校在大中专学生职业技能的培训和鉴定工作。
第十条 鉴定站要积极配合市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工作,完成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提交要求的工作资料。
第十一条 鉴定站从事培训鉴定工作,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实行专项收支管理,接受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鉴定站的考评员要负责考场的组织、考前准备、监考、咨询及报名等各种考务工作。考评员在接受考生报名、监考工作时必须佩戴胸卡。
第十三条 鉴定站应制定《实操考试考生须知》,并在实操考试报名确认时发给考生。《实操考试考生须知》应包括:1、考生的具体考试时间和考场;2、考生自带工具、量具和材料清单;3、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 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由鉴定站在具备资格的考评员队伍中选择考评员组成职业(工种)考评组,并指定一人担任首席考评员。
第十五条 鉴定站应于鉴定开始前完成考场布置、设备检测和物料储备等考前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鉴定站应于开考前查验考生的准考证和身份证,宣布考场规则和考试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 鉴定站应于开考前组织考评组熟悉当次鉴定试题评分细则,并对考评工作作具体分工。
第十八条 鉴定站应于鉴定当日完成评分和统分工作。鉴定站对首席考评员的统分结果要进行认真校对,并在统分表上加盖公章,密封考试成绩,妥善保管好考试工件和试卷,于次日将考试成绩统分表和评分表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第十九条 鉴定站无权擅自更改考试成绩,鉴定站有权拒绝任何人或单位更改考试成绩的要求。
第二十条 如因笔误、计算错误或检测错误等原因,评分表上的成绩需要更改时,更改之处应有考评员签名;统分表上有更改之处应由首席考评员签名,并由鉴定站盖章。
第二十一条 鉴定站应协助首席考评员组织考评员对当次考核进行分析,总结考核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鉴定站负责人和督考员(巡考员)对考评员当次的考评工作提出评价意见,并填写《考评员工作鉴定表》备查。
第二十三条 鉴定站在完成评分工作后,凡有可能保存考试工件的,应妥善保存好考试工件以备复查,工件的保存期为三个月。
第二十四条 鉴定站要建立健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档案,将各批次职业技能鉴定的考生名单、考场安排表、考场记录表存档。
第二十五条 鉴定站在自鉴定成绩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办证程序到市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鉴定站在鉴定工作中要接受市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委派的巡考员和督考员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考生监督。
第二十七条 鉴定站工作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擅自更改考试成绩的当事人,取消其鉴定站工作人员资格,如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鉴定站工作人员在鉴定过程中玩忽职守,造成丢失考生工件或其他无法鉴定考生成绩等责任事故的,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由当事人向鉴定站写出书面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广元市利州中等专业学校教务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宣布之日起实施。